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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山和房地产公司所有权转让合同的有效认定,目前审判意见尚未达成共识。在这样的所有权转让中,一般被称为所有权转让,实际上是矿业权和土地使用...
对于涉及矿山及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目前审判意见尚未达成共识。因为此类股权转让中,一般名为股权转让,实为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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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不是我熟悉的领域。但我认为你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考虑:1、转让人是否拥有此矿山的采矿权,是否符合转让的法定条件。(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法院认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采矿权转让,已缴纳资源价格,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等转让条件的规定是管理强制规定,不是有效强制规定,违反这个规定不会使合同无效。
矿产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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