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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二)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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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 (六)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 (七)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 (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依法履行职责时,严禁下列行为: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2、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5、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6、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7、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8、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他们的执法水平、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规定了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分。主要包括以下十五个方面: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2、批准安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报警器、标志灯和喷涂标志图案。3、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不符合驾驶证条件。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取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本规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执行行政罚款罚款分离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种是不按规定将收取的相关费用、罚款和违法所得上缴国库。5、举办或参加驾校或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6、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产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非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十、徇私舞弊,不公平处理交通事故。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照。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报警器和标志灯。13、违反规定拦截和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14、非紧急公务时拦截乘坐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有上述十五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处所说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有以下规定: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开除。这些行政处分由轻到重排列,处分等级由违法行为的轻重决定。这里规定的降级是指降低行政水平的处分;撤职是指撤销其行政职务,但仍能保留警察身份,继续从事警察工作;开除不仅要撤销其行政职务,取消其行政水平,还要开除警察队伍,即不再具有警察身份。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由任用公务员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行政处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但在申诉期间不得停止执行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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