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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二)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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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警察执行公务行为 1、未使用暴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第一款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通行的,或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该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第二,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三,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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