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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力。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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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力。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承租公房不能继承,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这是因为,原有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有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属于原公房配给制度的保障范围。然而,随着情况的不断发展,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 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出租人死亡的租赁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一般在租赁期间,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受法律保护。出租人死亡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继承人无权收回房屋。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保持稳定的租赁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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