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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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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区别: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要分清二者的区别,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二)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 (三)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3、司法实践中的冒名贷款行为的性质。首先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情况。行为人与其他人相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与其他人相勾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
从犯罪构成来看,两项罪行相对接近,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避免混淆:(一)犯罪对象同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资金。(二)主体要件相同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均构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该两罪的行为人内外勾结,提供帮助,亦可成为共犯。(三)客观要件相同的两项罪行表现,可能是编制引进资金、项目、经营企业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证明书,保证虚假产权证明书,或者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保证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四)客体要件相近两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侵犯贷款罪的主要客户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所有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贷款诈骗罪侵权的主要客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所有权,其次侵权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因此,如何辨别二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诈骗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贷款,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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