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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
环保局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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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处罚行政复议应当在60日内申请。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
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进行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没有行政复议权。对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环保厅行政复议是以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为前提和内容的行政执法的一种,它是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一种内部审查、监督。所谓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机关与环境行政相对人之间因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纠纷。环境行政复议是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而普遍的形式,它具有如下特点:[1] 1.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即《环境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有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的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不过,以前一种行政机关为主。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复议是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下级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可称为上一级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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