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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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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这个问题上,要特别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群众闹事的界限。本罪的行为人有破坏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一般群众闹事的原因往往是对党和国家的一些政策不了解,或者提出的一些要求和愿望得不到满足,或者相关部门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但都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一些群众闹事也会出现一些冲击国家机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破坏财产等过激行为,甚至会混入一些有危害国家安全意图的犯罪分子,借机煽动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要明确整个事件的本质,区别对待。对群众闹事应以说服教育为主,对个别借机进行犯罪活动并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只要行为人组织、规划、武装叛乱、暴乱,就构成本罪既遂。本罪不存在未遂问题。?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武装叛乱、暴乱犯罪过程中,往往同时有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等破坏活动。这些行为已经涵盖了武装叛乱和暴乱的实施。虽然形式上违反了其他罪名,但不构成数罪,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罚。但如果叛乱、暴乱分子在叛乱、暴乱之外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投敌叛变等,则构成数罪并应予以处罚。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基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本法将其规定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这里的策动,是通过策划、鼓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胁迫,是指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他人参与犯罪活动;勾引,是指利用名利、地位、色情等手段,引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笼络人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依本法第10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武装叛乱,暴乱造成多人死伤、财产遭受严重破坏的等。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构成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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