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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
策动、威胁、诱惑、收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按照预付款规定重罚。根据犯罪对象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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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所谓策划,是指为武装叛乱、暴乱而暗中密谋、筹划,实际上是处于一切种罪预备状态。所谓实施,是指已经着手,正式开始实行武装叛乱、暴乱的活动。两者行为特征区别是,一个是武装叛乱,一个是武装暴乱。所谓武装叛乱,是指行为人使用枪炮或其他军事武器、装备等武装形式,以投靠或意图投靠境外的组织或敌对势力而公开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武装叛乱并不完全等同于持械聚众叛乱。所谓武装暴乱,是指行为人采取武装形式如携带或使用枪炮或其他武器进行杀人放火、破坏道路桥梁、抢劫档案、军火或其他设施、物资,破坏社会秩序等,与国家进行对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携带、使用武器,只是使用棍棒、石块等一般暴力时,则不宜作武装暴乱对待。从两罪行为看,都是使用武器与政府发生武装冲突,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武器尚未来得及被使用,或者没有使用武器犯罪即被制止,因此,如果行为人携带武器进行叛乱或暴乱活动,而不管其是否实际使用,都不会影响武装叛乱罪或武装暴乱罪的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犯罪,实践中往往是多人或众人所为,例如某种组织或集团所为,单个人是不可能进行这两种犯罪活动;个人如果具有这种行为的,应依本法的其他有关条文定罪处刑。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这个问题上,要特别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群众闹事的界限。本罪的行为人有破坏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一般群众闹事的原因往往是对党和国家的一些政策不了解,或者提出的一些要求和愿望得不到满足,或者相关部门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但都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一些群众闹事也会出现一些冲击国家机关、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破坏财产等过激行为,甚至会混入一些有危害国家安全意图的犯罪分子,借机煽动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要明确整个事件的本质,区别对待。对群众闹事应以说服教育为主,对个别借机进行犯罪活动并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只要行为人组织、规划、武装叛乱、暴乱,就构成本罪既遂。本罪不存在未遂问题。?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武装叛乱、暴乱犯罪过程中,往往同时有杀人、伤害、抢劫、放火等破坏活动。这些行为已经涵盖了武装叛乱和暴乱的实施。虽然形式上违反了其他罪名,但不构成数罪,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罚。但如果叛乱、暴乱分子在叛乱、暴乱之外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投敌叛变等,则构成数罪并应予以处罚。
武装暴乱罪既遂的处罚:组织、规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按照前款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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