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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对于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所以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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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从历史角度上看,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①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序,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无偿拨给。 ②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者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需要使用原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取得,而是运用行政手段无偿调用。 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性认识的不断深化,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的属性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其权益逐步明确。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强调拨给与收回的无偿性,1990年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规划的需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从以上法律法规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从强调无偿取得到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可能无偿或发生相应成本,从强调无偿收回,到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其间的变化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逐步被作为一项财产权来看待。 2001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这一规范文件首次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明确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 因此,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且补偿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按照2002年7月1日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具体的评估作业中,应当利用各种适合的估价方法如市场法,收益法等根据宗地的条件评估其正常情况下的最佳用途及最高出让年限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然后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得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以此做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进行适当补偿的依据。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
在实际中国有划拨土地拆迁补偿按照市场价补偿,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同位置同区段新商品房的价格确定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装修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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