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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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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区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2、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由主办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 5、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应当有不少于200万地注册资本,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和合法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
可以,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非法终止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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