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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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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1、员工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支付病假工资,本案按照其月工资标的70%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2、职工疾病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本案按照其月工资标准的60%支付疾病救济费。 3、本案员工工作3年左右患病,其有5个月医疗期,本案该员工医疗期满(即2012年4月31日)不能回来上班,单位可以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另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再付6-12个月的疾医疗补助费(一般疾病发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发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发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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