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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的过失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应当预见”包含行为人的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可预见性和危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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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不存在。过失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疏忽(造成损害),另一种是过于自信(以为可以避免,但是没有避免损害),两者都是在后果成立后,才有过失之说。也就是说,如果未遂或中止,就不会发生过失的后果(损害),也就没有过失。而且如果有准备,就没有过失,就成了故意。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因为已经预见而相信可以避免,导致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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