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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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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公布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需要的是,非住宅房屋的货币价格补偿包括房屋位置补偿和地面价格补偿两部分。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拆迁价格=位置价格×K1×K2×K3×建筑面积 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代表容积率调整系数;K2代表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代表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项目时为0.7、其他情况下是1、0;地上补偿价格的计算按照市、地、县有关规定采用的成本评估法,结合房屋重置成本法进行新的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用决定的,包括:(1)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2)房屋征用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3)房屋征用造成的生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措施,对被征用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下面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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