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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多沟通。向街道办反映反映情况,争取早日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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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家小区业委会2004年打了五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是夺得了一间业委会办公用房。而输的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名誉,须赔偿几万元。对此业委会要求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五起官司中没有一起征得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于是业委会准备将拒付诉讼费的业主告上法庭。: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谁拥有房地产权证谁就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广大业主的权利机构,而业委会则是一个执行机构,它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群众自治组织,因此无权作出任何重大决议。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以及诉讼等有关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决定,必须按照规定,即得到小区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并明确授权才能生效。目前,一些小区业委会越俎代庖现象比较严重,动辄提起诉讼;有的业委会虽然形式上通过了书面投票表决,而在征询意见时往往写上:如果你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征询意见表寄回业委会的,则视作你同意诉讼。这种做法是法律本身所禁止的。法律明确规定:投票表决有三种,即同意、反对、弃权。因此既不能将弃权票加在反对票身上,更不能将弃权票强加到同意票的头上。
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 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人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与此同时,出于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不可能等到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之后才开始实施,否则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业主居住与生活的质量。
先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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