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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遭受交通事故而暂时无法工作,需要请假养伤时,可以向肇事人索要的一笔费用。但是要提供以下证明: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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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在起诉期间的误工费是否给付的问题,由法院说了算。在通常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在原告的起诉书中已经对误工费提出了相应的主张,如果因在起诉期间的拖延,又再次向被告重新提出误工费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原告:杨××,女,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蓼堤镇××村××号。被告:朱××,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村××组,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负责人:王××,总经理。诉讼请求一、请求赔偿医药费178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飞鸽电动车修理费280元,鉴定评估费315元,以上共计8895元;二、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25日下午3点5分,杨××驾驶电动车走到XX市XX大学路与张XX南二街发生交通事故,杨××被朱××违章驾驶的面包车撞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朱××负全部责任,杨××无责任。杨××后来住院治疗几天后,又在家休养一个月,花费医疗费1780元,家人杨××为照顾杨××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本人一个月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同时造成交通费、营养费损失。精神也因事故受到刺激,经常夜不能寐。XX电动车也被撞坏,花去修理费评估鉴定费315元。经查,事故车辆豫ahm760在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权益。此致××区人民法院
作为成年人的朱志霞乘坐张国生的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2款、第1款第(七)项等骑自行车不得搭载成年人的相关道路交通法规。事故发生时,张国生存在饮酒后又骑自行车带人的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张国生在饮酒后,其应当知道如果酒后骑自行车,则自控能力将会明显减弱,再加上在冬天穿着厚重衣服、年龄又偏大(55岁)、骑带一成年人、晚上22:30时许视线不佳及能见度差等诸多客观因素,其根本无法确保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况下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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