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交通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遭受交通事故而暂时无法工作,需要请假养伤时,可以向肇事人索要的一笔费用。但是要提供以下证明: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作为成年人的朱志霞乘坐张国生的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2款、第1款第(七)项等骑自行车不得搭载成年人的相关道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被告: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1).被告对08年2月11日新摩托加机油保养50元钱和摩托到500公里换机油保养费50元钱,共计100元退一赔一 (2).被告对08年3月18日换后托架的50元钱退一赔一 (3).被告对08年4月11日换发动机的460元钱退一赔一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事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 (5).被告对08年2月1日消费者的购车款2550元退一赔一 判令被告对维修期间(4月11日到5月12日)以及故意拖延期间(5月12日到现在),消费者无法骑车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8年2月1日在被告所经营的唐山市康复商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重庆建设48摩托车,并叫原告再花了50元钱在被告商场加了指定机油进行保养,当时被告承诺摩托车保一年。根据《国家三包的详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被告没有尽到销售者应尽的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欺诈消费者,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被告对原告购车款2550元退一赔一。 原告回去后,仔细阅读了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使用和维护。在正常行驶到500公里,原告把摩托车开到被告的康复商场进行检修保养。当时被告又收取了原告50元费用,根据建设摩托厂家的《五大服务承诺》,免费享受保修期内三次检修保养。被告又一次欺诈了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被告对原告保养费100元退一赔一。 到了08年3月18日,原告发现摩托车后托架开焊了,就开车到被告的商场进行保修,被告看了后告诉原告摩托车的这个后托架是外观件,不管保修,要花50元钱进行更换。原告问被告摩托车不是说保一年吗?原告解释:厂家就是这么规定的,我也没有办法,要不你就去重庆找厂家。原告去找重庆厂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费用也高,就先把钱给了被告,进行了更换。根据《国家三包的详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被告没有尽到销售者应尽的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欺诈消费者,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被告对原告换后托架费用50元退一赔一。 过了20多天到08年4月9日摩托车行驶到900公里原告摩托车坏在外出途中,原告花费150元将车拉到家里。08年4月11日花费50元把摩托车运到被告商场进行保修。被告不给保修,收取了原告460元钱,说是更换发动机的费用,并承诺15天到20天就给换上。 这之后,原告和原告的儿子多次奔波,也不能退回多收的460元钱。 从2008年4月27日到2008年7月被告以种种理由故意推延维修时间,并无理拒绝原告的换车退车退费请求。最后原告联系到厂家保定工作站才知道被被告康复商场给欺诈了,厂家没有收取这辆摩托车更换发动机的任何费用,属于正常三包范围,也给该辆摩托车配了“三包凭证”是被告康复商场故意没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被告对原告更换发动机费用460元退一赔一。并按照原告的要求增加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 原告感到很无奈也很气愤,就将此事再一次投诉到消费者协会,并找到媒体对此事进行了采访和报导,希望唤起经销商的良知和厂家的重视,但经原告多次联系厂家,往返于小山工商所与康复商场协商均未果。后经原告方多次努力均不能解决此纠纷。 **法院 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误工费一定要提交误工证明,超过税法规定数额还应提交完税凭证,以此来佐证误工费。不用写,诉状有一项误工费,直接提交证明即可,如果不能提交证明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特别对于已经退休索赔误工费更应该提交必要的证据来支持诉求。比如:退休补差人员索赔误工费直接要求单位开具证明及提交完税凭证就可以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辅助器材器具、交通费、鉴定费等等费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1人已浏览
400人已浏览
357人已浏览
2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