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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主失窃而导致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物业管理纠纷类型,就本案来说,你可以向物业公司提起违约之诉,...
1、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此时业主应当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将车停放在车位或车库的事实; (2)尽到了该尽的防范义务,如车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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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还存在另外一种特殊的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理论,在委托管理服务事项方面的开支,应该由委托人(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公司仅对其内外经营管理的开支以股东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在实务中,物业管理公司每年应根据所需的开支制定全年财政预算,内容应详细列出管理中的各项收入和开支。对于赤字的出现,一般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原因:(1)物业管理公司对下一年度的开支预算估计过低;(2)由于出现突发性意外,需要修理共用设施;(3)有部分业主因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满,以拒缴物业管理费作为对物业管理公司表示不满的一种手段,由此造成管理费收缴不齐,物业管理公司也因此财政不足;(4)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不高,未能及时催交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导致欠款无法追回,亏损逐年增加。对于以上原因导致的物业管理公司出现赤字,如属于正当的、合理的支出,物业管理公司是有权要求全体业主给予补偿的,这一般在委托管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可运用此权利要求业主补齐一定的费用,在此之前,应向业主委员会通报,并争得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当然,如果是基于物业管理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的赤字,要求全体业主给予补偿,则是无法律上的依据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公司法》
1、此时物业公司一般应从以下几面举证证明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 (1)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 (2)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职业资格; (3)健全的保安服务制度; (4)按制度履行注意义务的记录或证明,如值班日志、重大事故报告记录等; (5)为履行安保义务所采取的措施、配备的设施及必要的宣传等。
如果车子在小区丢失了,物业不会予以补偿。第一、从法律上讲,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履行保安工作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履行了保安职责的,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第二、从合同约定看,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是门卫24小时值班、定时巡视,做到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就不承担责任。第三、从服务性质看,物业公司的服务性质不同于保险公司,业户私有财产投保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业户私有财产没有投保的,谁造成的损失谁赔偿。第四、从服务内容看,物业公司是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公共秩序等物业的维护,不是对人的管理,更不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因此,不负责个人财产的保管。那么,物业公司业主交物业服务费是干什么的呢?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保洁、绿化、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养护管理、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通知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维修有关设施。其他都不允许列入物业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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