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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个人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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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转让营业税税率: 住房转让营业税,顾名思义就是将个人住房进行出售时需要交的营业税,一般是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55%的营业税,这个营业税由出让方承担。营业税一般都要加上城建和教育附加费,因此总税率为5.55%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2008年年底,针对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严重冲击,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低迷的状况,国务院调整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5年调整到2年; 2009年12月9日,国务院下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月27日出台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一规定的出台导致了大量关于新增营业税应由那一方交的纠纷,我大年初八第一天刚到律师所上班,就陆续接到至少10个咨询此问题的朋友。 整理了咨询,纠纷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形: 1, 买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房支付所有税费,卖方收实价(净价),对于因政策或法律出台导致新增的税费没有规定。 2, 买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房支付所有税费,卖方收实价(净价),对于因政策或法律出台导致新增的税费做了规定,由买方承担。 3, 买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房支付所有税费,卖方收实价(净价),对于因政策或法律出台导致新增的税费做了规定,由卖方承担。 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不管合同中有无约定,买卖双方都是市场经济利益人,都不愿意承担这凭空多出的几万块。 对于第一种情况,双方对于新增的税费,没有约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即按照法定原则,由卖方承担。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因政策或法律出台导致新增的税费做了规定,由买方承担,因此就应由买方承担。 对于第三种情况,对于因政策或法律出台导致新增的税费做了规定,由卖方承担。由于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因政策或法律出台导致新增的税费做了规定,由卖方承担,因此应由卖方承担。 当发生此类纠纷时,有约定则按约定,无约定则按法定纳税主体承担。当然最好的方法是双方能够协商,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承担的比例,当然这也可能是美好愿望,建议任一方不要轻易的解除合同或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应与律师咨询后,再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通过对方解除合同,否则可能被对方反诉违约,要承担一笔不菲的违约金或损失定金。
2010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收取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09]157号文中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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