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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赠与人有赠与财产的权利、任意撤销权,转移赠与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赠与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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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权利有:(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2)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3)房地产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根据业主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监督。(4)业主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的义务是:(1)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宅。业主将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时,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外,应经有利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配、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所有者的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决定。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赠与物,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负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具有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造成受赠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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