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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分公司开的发票就应当分公司入账核算,各自核算绝对不能抵扣他人进项税额。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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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发票。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一般不得开发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总公司、分公司本就是一体,公司内部相互转账打款不需要开发票。
公司股份可以质押,不能抵押。《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总厂给分厂开发票,当然要交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既然开了发票,不属于视同销售,而就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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