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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消费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款项,则可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个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消费者已经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款项,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不是《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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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果对破产清算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消费者已经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款项,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不是《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无效个人清偿行为,管理人无权解除合同。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认定相对人购买的房屋属于特定物。如果相对人已经完全支付了对价,可以要求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对未竣工房屋能否认定为特定物有不同的认识。因此,这个问题的处理总结如下:(1)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未支付购房价款,房地产企业未将房屋转让给购房者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继续履行。(2)对于消费者而言,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消费者已支付完毕购房价款,则可请求房地产企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开发商申请破产的方式是: 1、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2、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 3、提交关于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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