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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释放条款有哪些

2022-05-19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一般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刑事犯罪案件经公安机关侦办以后,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的等这些情况都会撤销案件,撤销案件也就代表着将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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