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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判处有期徒刑后,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
缓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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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孕妇犯罪可以免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宝宝的女性,如果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可以取保候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宝宝的女性应当监视居住;怀孕罪犯应当停止死刑,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要注意两点:一是可以取保候审,不是应该取保候审;第二,怀孕期间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前提是不会造成社会危险。而且现在的问题是,有些孕妇在被取保候审后,继续疯狂犯罪,因此不应适用于取保候审。从这个角度来让孕妇入狱的,但由于我国执行制度不完善,导致执行困难,使部分孕妇仍不必入狱。
是否能判处缓刑要看是否符合刑法第72条之规定。按照该条款的规定,怀孕的妇女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应当被判处缓刑: 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如果不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则不能判处缓刑。司法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我国《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据此,“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认定重大立功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始终存有不同理解,导致检法对重大立功的认定不一,并且即便是同一审判机关亦存在不同做法。 笔者认为,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认定,应当以被检举、揭发、协助抓获的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为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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