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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股东不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必须符合下列情况: 一、公司解散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的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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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债权人未提出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时,应当及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机构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股东之间发生纠纷,不可直接申请清算。但持有一定表决权的股东可依法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后,再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解散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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