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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会因婚姻的建立而转化,这是原则。 2、房屋虽是婚后购买,但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新增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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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会因婚姻的建立而转化,这是原则。 2、房屋虽是婚后购买,但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新增资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当初房产证列双方为共有人的话,你自己认可的共有就不争论了。 3、房产增值部分归属暂不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有,重点在于“取得”,你不卖房则该财产收益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理论上也可能会赔钱),一直未发生所得,未取得增值财产哪有双方共有并分配一说?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应分享其本金及增值部分收益;剩余贷款应征得银行意见进行合理解决。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高某所购房屋大幅度增值是事实,并发生在其与江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在婚前对房屋投资了5万元,而江与其在婚后共同偿还了房贷的大部分,且该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了,增值部分应视为双方共同投资获利的行为,如果将增值部分不加区分,单纯判与高某,则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江某权益,不利于双方利益平等保护,有违婚姻法设立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婚前房屋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1、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的部分,应当由有产权登记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进行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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