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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房产你们有出资,如果是登记在儿子的名下,那么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是登记在女方名下,或儿子和女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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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只要你能证明该房产是你老公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你可以要求确认有一半的所有权;其次,你儿子跟你生活的话,如果购买的这套房子就是你们现在住的房子且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居住的话,你享有居住权;最后,你老公给你婆婆的房产份额,你老公的姐姐是可以享有一半的继承权(她只有两个儿女的话),也就是老太太过世后,没有遗嘱的话,她可以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你讲的事情经过不是很清楚,可能无法解答清楚。 从你表述的内容来看,“子经过1991年取得该处房产宅基地证,1995年取得该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儿子取得的是全部房产的房产证书,这个房产可以初步确定是儿子的,除非其父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属于其父亲。在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其父亲对于房产处理的遗嘱是无效的。
我们兄弟姐妹六人,父亲1988年根据老干部的政策,从工作单位在某县城统一购置的土地中,优惠购置大约两分地。然后盖了一栋房子,盖房所需的钱款大部分有父母出,我们兄弟五人少量资助,由老三统筹组织盖房。当时老大和老二已经结婚,并各育有一子。1990年房子盖好后,父母决定将来由老三赡养自己。于是房产证所有人登记为老三,当时老三尚未结婚。房产证存根上显示受益人为父母和老二的儿子(因为当时老二离婚,其子随我们父母生活)。1991年老三结婚,1992年育有一女,1993年父亲因病去世,1994年老三意外身故。1995年老三媳妇改嫁,并将其所育一女带走。现在我们母亲偏瘫在床,老二的儿子已经22岁,老三所遗女儿已经14岁。我们兄弟姐妹五人共同赡养母亲,为防止以后财产纠纷,我们想将房产证所有人改为我们的母亲,从法律角度看,是否可行?其手续应该怎么办?我们这样要求是不是合法?给百忙中的您添麻烦了!答:我认为应该填写共有人,首先析产划出兄弟五人少量资助的资产,为其个人的数额,然后扣除母亲的一半,剩余的部分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六兄弟姐妹平均分配数额(其中老三的份额由女儿代为继承),按照这个分配方案的数额填写房照共有人。我认为这样填写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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