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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分子。那些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尽管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由于某种外力而被迫参与,或因被蒙蔽而参与犯罪,在共...
一、胁从犯的处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订)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分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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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行。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他的具体犯罪情形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来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再认定为胁从犯,应当根据他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我们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2、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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