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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迟延支付房款,满足一定条件时,卖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买家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并且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经过卖家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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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未办理转移登记之前,商品房之物权仍应归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的物权,足以对抗债权人基于债权对商品房的预查封之权利。但转移登记之后,即便是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该商品房之物权仍应归属于买受人一方。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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