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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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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不能上路,只能在单位区域内工作。上路是违法的,但事故不是因为叉车在路上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因为事故的具体情况。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是看看双方都有什么违法行为,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第99条第8款和特种设备目录,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工厂车辆,不得在场外道路上行驶。
像您说的这种情况,是不能算工伤,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交警已经划定责任,您可以去找肇事方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直接起诉对方要求赔偿,现在建议您可以去做伤情鉴定,看鉴定结果,您尽快起诉,如果您现在身体情况不是很好,可以委托律师帮助您协商谈判或者固定证据,如有需要可以直接来电或者微信详询。
在上班路上被车撞伤,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上班路上,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被车撞伤,肇事者逃逸,应当报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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