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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要等受害人治疗结束之后,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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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1、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4、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注:以上时间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检查、确定之日起5天内,必须通知当事人接受拘留的事故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收集证据需要扣押车辆的,最长扣押期限为60天。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0天。事件严重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天的法律、法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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