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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税征收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手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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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倾销税征收条件 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二、反倾销税实施的目的是什么 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如下:(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 (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 (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反补贴税的征收程序:一、书面请求:应由受补贴影响的产业或产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发起补贴调查的书面请求。二、立案: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应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证据立案。三、磋商:在发动调查以前,调查机关应邀请其产品涉及到的成员方参加磋商以澄清补贴事实,并达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四、调查:一旦调查机关认定有关证据足以发起调查,调查即可进行。调查的目的在于确定补贴和损害的存在,并确定数量和损害的数额五、反补贴税的征收:若调查机关确认存在补贴、符合相当数量要求,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则进口国当局有权决定是否及按何数额征收反补贴税。六、临时措施:自调查发起日满60天后,调查当局初步确认存在补贴并且受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征收反补贴税。七、承诺:如果进口国政府接受出口方作出的下述承诺:(1)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反补贴税;(2)出口商同意修正其价格并使调查机关满意地认为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已经解除。则调查程序可以停止或终止,而不再采取临时措施或反补贴税。八、有关确认损害的规定:对于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中的专向性补贴来说,只有在此类措施对另一国造成损害或严重的消极作用,才可进入磋商程序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损害的确认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1)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及其受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的影响;(2)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有关产业的后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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