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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烟草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的通知》(财税[2009]84日),税务总局重新审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品牌规格烟草消费税最...
1、甲类卷烟:销售额*56%+销售数量标准条*200支*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销售额*36%+销售数量标准条*20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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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的消费税纳税环节有两个,一个是在生产销售环节,即为出厂销售时,此环节分甲类与乙类分别从价税率为56%和36%,同时还有从量征收的,不要忘记!另一个环节是在批发环节,这一环节不分甲乙类,都是征5%的从价消费税,这一道是加征的,这一道注意的是,如果是批发商销售给批发商是不征的,只有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时才计征的。除过这两个环节外,卷烟的再没有计征消费税的环节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84号)规定,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具体核算方法如下: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一)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五)适用税率:5%.(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84号)规定,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具体核算方法如下: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一)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五)适用税率:5%.(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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