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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明(如营业、身份证等);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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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异议。商标异议申请有几种方式:(1)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有异议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2、准备异议书: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2)异议人通过邮件或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1、准备异议申请文件:包括异议申请、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文件;3、在编码窗口收集条形码;4、在支付窗口支付异议费。
一、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注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相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期限内未作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3、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4、送达裁定的商标局应当在作出异议裁定后,将异议裁定送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个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5、复审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异议裁定的基本程序是: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后,将其副本转给被异议人,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从收到通知之日算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然后根据双方陈述的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答辩期满,未提交答辩,视为被异议人弃权,裁定照常进行,将裁定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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