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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实践,一般都在当年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调整,增加幅度略高于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执行时间不一,大部分省市与退休职工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步,但也有不同时间的,也有在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15号一、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70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350元/月、致残二级5050元/月、致残三级4750元/月、致残四级4460元/月。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
伤残津贴计算方法是按照职工伤残鉴定等级,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不包括医疗费的,不过九级伤残没有伤残津贴的。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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