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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得乙肝单位一般不可以因此而辞退该劳动者。国家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应被拘留。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是指血液检测单独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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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应被拘留。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是指血液检测单独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感染,可以像往常一样工作和学习。不属于急性传染病人员,依法拘留的,拘留中心应当予以拘留。国务院《拘留中心条例》第十条拘留中心的被拘留者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拘留:(1)患有精神疾病或急性传染病;(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险或不能照顾自己,但;非常不拘留对社会有危险的;(3)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岁的妇女。
一、根据《就业促进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以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招聘。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表的《关于维持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的意见》:第二条,促进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就业(一)保护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除国家法律外,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容易扩散乙型肝炎的工作外,使用者不得以工人携带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辞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因此,用人单位以患乙肝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予收押。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血液检测单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传染,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不属于急性传染病人员,依法应当拘押的,看守所应予收押。国务院《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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