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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予收押。 1、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血液检测单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应被拘留。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是指血液检测单独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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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应被拘留。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是指血液检测单独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感染,可以像往常一样工作和学习。不属于急性传染病的,依法拘留的,拘留中心应当拘留。
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予收押。 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血液检测单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但无肝炎症状和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传染,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不属于急性传染病人员,依法应当拘押的,看守所应予收押。
若为传染性,不适合羁押,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应当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四)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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