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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第1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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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补缴入库。 纳税人发生需要补税的主要情况有: (1)纳税人因对税法不熟悉而错用税目、税率或计算错误造成的少缴税款; (2)纳税人因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3)税法修订而造成的应当补缴的税款; (4)税务工作人员工作疏忽而造成的少征税款,等等。 补税按性质不同可分为纳税人自觉补税和税务机关责令补税两种。前者是一纳税人通过自查后,发现差错而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后者是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后,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对纳税人自觉补缴的税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未按税务机关决定补缴税款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入库。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未缴应纳税款的情况时,应该向其发出补税通知。补税通知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说明欠缴税种、税额及补缴期限,并说明如超过补税期限将对其采取的强制或处罚措施。补缴税款的期限,补税期限与纳税期限不同,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是符合税收法规的行为,在补税期限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手续;超过补税期限仍未补缴其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就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追缴其未缴税就并根据其违法程度给予处罚。但因过失导致未缴少缴应纳税款或违法情节较轻并积极补缴税款,可予从轻或免除处罚。 切勿铤而走险
员工获得的经济补偿应扣除税款。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2、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征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较大,被解雇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性取得的几个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4、具体平均办法是: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月工资和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企业个人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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