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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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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关于从犯的认定: 第一,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第二,在实施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第三,多人实施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第四,在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 第五,诈骗案中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诈骗罪20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主犯肯定比从犯判刑判的重。主犯一般是犯罪行为当中起到决定性和只会策划的作用,而服从的则是从犯,从犯也有轻重之分,对于实施诈骗行为强度小判刑会轻,实施诈骗行动强度大的判刑也会重。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现有职权、贪污、贿赂、侵犯职权、侵犯职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根据刑法应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1、手段要求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成立本罪。 2、本罪中的暴力程度,仅限于致人轻伤,如果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3、罪数问题: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触犯走私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的,只按该三种犯罪论处,并加重处罚,不再定妨害公务罪。 4、依法执行职务的判断: (1)执行公务的人应具有一般的、抽象的职务权限;比如没有刑事犯罪侦查权限的税务工作者,不能执行刑事司法公务。 (2)公务执行者必须在具体职务权限范围内执行公务;比如法院执行人员没有取得生效判决书,在缺乏依据的条件下强制执行,属于违法行为。 (3)公务的合法性是指形式合法性,不要求实质合法。比如,持有法院判决书的人执行公务即合法,而不论其内容是否合法。 (4)职务行为必须根据法律确定的条件、方式执行。当然只有轻微程序违法,职务执行的保护必要性仍存在。 (5)判断职务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为:裁判时基准说大体上是正确的,有利于调和公务行为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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