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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燃气供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安全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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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8〕1355号),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8年7月10日起上调0.35元/立方米,调整后为2、63元/立方米。为了减轻天然气分户供暖居民的用气负担,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分户供暖居民用气补贴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函〔2013〕454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本市农村家庭纳入天然气分户供暖用气补贴范围的通知(京管发〔2017〕184号)现就调价后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是根据调整后的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对天然气分户供暖居民(含农村居民)每立方米供暖用气补贴0.73元。二、按家庭供暖季供暖用气量820立方米上限计算,每立方米补贴0.73元,管道天然气按每立方米2、63元计算,家庭补贴天然气等值气量上限为228立方米(按四舍五入计算);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按实际执行价格计算家庭补贴用气量。从2018-2019年供暖季开始,对全市天然气(包括区域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分户供暖居民实行用气补贴。其中:(一)市燃气集团供应的天然气分户供暖居民用气补贴由市财政局安排。(二)非市燃气集团供应的天然气分户供暖居民用气补贴,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政策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及气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 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按照规定涂敷气瓶颜色标志,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定期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只能充装、存放自有产权和供用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气瓶应当经检验合格,且未超过报废期限; 4、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充装、存放、运送气瓶,如实记录气瓶进出站时间; 5、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气源供应企业采购气源; 6、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于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区域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 风险提示:燃气供应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以及用户持有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用户持有的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到期前三十日内通知用户;用户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气瓶送交燃气供应企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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