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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在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所附的条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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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写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本协议无效,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登记离婚为目的对财产所有权作出的约定,只有在条件成功的情况下,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才生效。 如果夫妻双方都没有离婚的意思,只是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达成协议,则属于夫妻财产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该司法解释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自己写的离婚协议书,双方签署后办理完毕离婚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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