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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简称甲方承包单位:简称乙方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模板分部工程发包给乙方,按本工程实际情况签订施工协议书,具体条文如下:一、所属工程...
专业分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就专业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承包人仅就劳务作业对劳务发包人负责,对总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专业分包:是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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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员工通过企业培训考核成为工长。劳动者原则上由工长招聘,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支付,工长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由企业直接支付。二、分散劳务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就业,往往是为了一个项目而临时招聘工人。三、成建制劳务成建制劳务分包。指以企业形式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以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将部分项目移交给公司员工进行具体的承包施工。承包聘工人。就形式而言,承包商负责项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人的报酬也由承包商支付,这似乎在承包商和工人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但关键问题是,承包人是公司员工,以公司名义履行承包合同,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因此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会发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的变化。承包人招用工人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应根据劳务经营者是否有用工资格定义为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动地位。原因是承包人只承包工程费用,一般从事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不独立管理工程建设,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只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是临时性质的劳动者,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不承担责任。
劳务分包企业自身拖欠劳务费,施工总承包人是否要对劳务分包企业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责任。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没有要求施工总承包人承担支付或连带责任的明确依据。而且劳务人员受雇于劳务企业,从用工、务工主体和劳务关系相对性等入手,能够确定的,是劳务分包企业对其拖欠的劳务费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劳务分包是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工程分包是工程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劳务承包,是指企业由自己的员工来完成对外承包项目的劳务经济活动。在劳务承包中,承包企业从发包方获得项目及承包费用,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与发包方没有关系。 三者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分包的对象不同。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导致的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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