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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选举产生;企事业单...
人民调停法第34条规定,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司法部人民调停工作的一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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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第八十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条例》和《规则》还规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人数和工作量确定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以5~7人组成为宜,最少不得少于3人。其中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条例》《规则》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委员会在工作中都有调解记录,如果调解内容日期有误,可以提出由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记录内容进行处理。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根据人民调停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停委员会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拔工作应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本村十八岁以上村民的一半以上参加,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家庭的代表参加,决定通过会员的一半以上。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扎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大众组织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建议,应召集村民会议。人数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庄,可以选择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许可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每5户至15户选择1人,或由各村民组选择几人。同时,村委组织法还规定,村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村委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职,但仍应通过上述程序选拔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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