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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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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报纸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以下版本记录:(一)报纸名称;(二)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四)总编辑(社长)姓名;(五)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六)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七)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八)印刷单位名称、地址;(九)广告经营许可证号;(十)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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