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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运作困难,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公司,现在公司资不抵债。虽然是股东,但是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上具有独立性,股东可以以债主的名义起诉公司,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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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运作困难,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公司,现在公司资不抵债。虽然是股东,但是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上具有独立性,股东可以以债主的名义起诉公司,让公司还钱。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你作为股东,与公司是独立主体,公司财产是公司财产,个人财产是个人财产,股东之间不会相互承担责任的。 既然借款给公司,那么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其他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借款负责。
这样如果对方不按期还贷,全部责任将由你们公司承担,到时你们公司会被判承担还款责任,你们公司有财产的话会优先执行你们公司的财产,而且是用别人房产做抵押,如果抵押的房产被执行,房产所有人也会在被执行后,追究你们公司的责任,而你们之间即使有协议,以这个协议追偿财产的话,对方没钱你也拿他没办法,相当于你们公司代他承担责任。 另外估计这个人也有问题,有抵押物并且足够的话,完全可以以他自己的名义贷款,应该是想骗贷,得到贷款后消失。
一、大股东A通过法人的便利,以公司的名义在近3年内,多次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发放至公司一般账户后,A股东将款私自用于个人的其它项目投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大股东A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挪用资金罪。 二、用公司的名义贷款,按照公司法应该由股东大会表决且经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可以进行。如果在3年内的大股东A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那么,公司或者股东可以要求其赔偿,但赔偿款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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