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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
执行监督立案程序: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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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的主体和范围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2、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3、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二)材料要求 1、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 2、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立案或不立案法律文书。 3、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 (三)办理流程 1、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 2、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 3、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四)其他须知 1、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不服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审查结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作出结论的人民检察院。
国家赔偿法的请求时效有别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是三个月,国家赔偿法的请求时效为两年,系违法之日起计算。亦即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之内受害人应当向违法机关申请赔偿,超过两年为超过请求时限,放弃主张权利。两年之内受害人向违法机关申请赔偿而该机关不作为的,对不作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时效是三个月,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可以出具两年之内受害人向违法机关申请赔偿的证据,如快件发票或者挂号件发票等。
向检察机关申请。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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