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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上述范围内的刑事案...
刑事案件申诉适应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也适用于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救济。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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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适用范围: (一)除渎职犯罪外,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 (二)因民间纠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不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法律制度。适用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适用条件和范围如下:一是因民事纠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罪,被判处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二是除渎职犯罪外,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制度。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注意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渎职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注意只要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无论刑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均不可适用刑事和解,这里的“五年内有故意犯罪”与刑罚规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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