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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赔偿金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赔偿方法通知》(民发[2007]64日)的规定执行。(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员工工作问题的通知》(劳动社会部发行[2005]36日)的规定,参加统一地区工作保险的事业单位员工因公死亡,一次工作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作保险规定执行。(3)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病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根据陕劳发(2000)559号文件《关于调整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应发给:A、生活补助费。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130元。死者与其配偶共同供养的子女,按陕西省劳动厅《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文件》规定。发给65元。B、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发给1500元
丧葬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抚恤金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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