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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起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规划法》规定,建筑房屋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不仅有利于节约土地,而且有利于长期发展,便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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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确定一定区域作为重点区域,由重点区域所在地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组织编制机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组织编制机关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城镇居民个人申请进行建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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