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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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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和电报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更换、损坏或自行处理。发现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因为案件不同侦查机关可能会是公安机关也可能是检察机关。两个部门分别对于查封扣押的程序作了详细的相关规定。两者之间有区别但是也有相同的地方。今天来讲一讲相同的地方。 1都是要经过批准之后才可以查封扣押,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都是只能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文件,与案件无关的不可以。 3.如果持有人拒绝交出的是可以强制进行的。 4.查封扣押异地的可以请求当地的协助。 5.要列查封扣押清单。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字。 6.对于查封扣押的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7.如果查封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并予以返还。查封、扣押是为了避免有关于案件的证明材料毁损灭失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由于这些财物和文件可能会影响定罪和量刑所以法律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来规避掉那些会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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