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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若是在工作时间摔伤的话,极大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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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若是在工作时间摔伤的话,极大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第二十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如果认定为工伤,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该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可以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本人工资,按本人工资7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三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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